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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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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為公寓大廈自治管理的兩大支柱、管理組織,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私法與公法議題均甚多,於現代社會甚為重要,但臺灣過去專門探討此等問題的學術書籍甚少。
 
  全書分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與「兩岸比較」三大部分,特別是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管理委員會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地位,以及向仲介業者收取看屋費等問題,有深入探討,可供相關學術研究、實務運用,以及未來政府機關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規的參考。
 
  本版,除修改初版已收錄的論文外,並新增多篇論文,以饗讀者。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依發表順序排列)
 
黃健彰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教授
 
温豐文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榮譽教授
 
邵靖惠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光明
 
  臺北大學法學系教授教授、律師
 
楊智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庭長
 
郭書琴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沈冠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林信和
 
  中國文化大學退休教授、律師
 
吳瑾瑜
 
  政治大學法學院 專任教授
 
林誠二
 
  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文郁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煦棋
 
  東吳大學國際學術交流長
  東吳大學AI應用研究中心副主任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目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規約另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的效力/黃健彰/3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温豐文/42
◎ 有程序瑕疵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黃健彰/47

【管理委員會】
◎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適格及主觀預備合併: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例/邵靖惠/95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地位/吳光明/102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資格爭議之訴訟選擇及確認他人法律關係存否之當事人適格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61號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135
◎ 大樓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的「當事人適格」之爭/郭書琴/153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及判決效力
──簡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判決/沈冠伶/160
◎ 社區管理委員會締結大廈管理維護契約之法律性質
──法定代理?第三人利益契約?指示給付關係?抑或其他?/林信和/174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爭議之研究──兼論管理委員會之實體法地位/吳瑾瑜/190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林誠二/257
◎ 淺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為建築法之裁罰對象/張文郁/262
◎ 管委會主任委員連任次數之限制及其判斷標準──最高院102台上2479判決/吳瑾瑜/286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看屋費」等法律問題研究/黃健彰/294

【兩岸法制比較】
◎ 台灣與中國大陸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法制差異性之比較研究/王煦棋/317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5118815
  • 叢書系列:民事法.民事程序法
  • 規格:平裝 / 352頁 / 15 x 21 x 1.6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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