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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輸入的關鍵字: 李如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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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諸盗耕種公私田者,壹畝以下,笞三十。伍畝加壹等,過杖壹伯。拾畝加壹等,罪止徒壹年半。荒田减壹等,強者各加壹等。苗子歸官主。 學田租米、房廊賃金在宋代成為州縣學與官私書院主要經費來源,是支持地方... more